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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此前,
南京周女士
在路上
骑电动车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,造成轻微伤
,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本来这是一起权责很清晰的交通事故,但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周女士的预料。据了解,周女士此前曾
做试管婴儿
并
成功怀孕,
但就在这起事故发生
10
天
后胎儿却自然流产,孩子的流产给周女士带来巨大的打击。在周女士主张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时却遭到对方拒绝,无奈周女士只能将对方诉至法院。
周女士的诉求是要求对方
赔偿
试管婴儿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
15.7
万多元。法院审理
后
认为,周女士流产和事故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,但两者具一定关联性,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
4.7
万多元
,
保险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此事件也告一段落。
可以看出,此次事件的根本是周女士流产与此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,本案中周女士流产是在事故发生后的
10
天,而且根据报道,周女士的此次流产也属于自然流产。我们不知道双方是否就本案的因果关系申请鉴定,如果申请鉴定了,那么鉴定结果是怎样的?是否存在因果关系?如果存在因果关系,那么原因力大小是多少?这些都不得而知。最终法院判决认为
周女士流产和事故
具有一定的关联性,所以法院综合考量之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
4.7
万余元。
笔者认为,法律是理性的,但法官是感性的。此次侵权事件法院这样处理也是平衡双方利益的考量。事故中王某全责,而周女士的流产在一般大众看来与此次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,鉴于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失去了孩子,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也是合理的。
但笔者认为法院也要谨慎使用自由裁量权,就本案而言,法院需要论证这种关联性存在的理由,更重要的是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,本案周女士提出的赔偿理由是
试管婴儿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
,首先医疗费,侵权案件中赔偿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,但无论哪种损失,笔者认为都不应包含医疗费,毕竟
试管婴儿
不属于货物,也就不存在损失问题,如果是周女士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,那么这笔费用应当属于直接损失;其次,关于精神损失费,
《精神赔偿解释》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
:
(
1
)对于造成死亡的,应当赔偿死亡
赔偿金
;(
2
)对于造成残疾的,应当赔偿
残疾赔偿金
;(
3
)对于侵害人身,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,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。
因此,本案中应当给予周女士精神抚慰金。
总之,我们在谴责保险公司没有人情味的同时,也要依法解决纠纷。希望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严格使用自由裁量权,结合法律、情理的基础
上做出
公正判决。